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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签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签章在本市范围内行政管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活动中的公文、申请、证照、协议或者其他文件等电子文书中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签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签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什么样的电子公章是有效的?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有效的电子公章是经过认证和授权的,在合法的电子签章平台上生成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效的电子公章具有防伪性和篡改性,能够确保签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有效的电子公章需要包括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标识或章面,以便于辨认和验证。
有效的电子公章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签章服务提供商提供,并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签章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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